政策服务丨注意!2023年苏州市级总部企业年度申报认定和复核工作现已开展
各企业:
根据《苏州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苏府规字〔2022〕1号)有关规定,现开展苏州市级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和年度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工作
(一)申报类型
分为直接认定总部、分类申请认定总部两类。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详见《2023年度苏州市总部企业新增认定和复核奖励申报指引》(见附件2)。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按照《苏州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所在市(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装订成册。
(三)报送要求
1、申请企业除了提交装订成册的纸质文本外,还需登录苏州市发改委网站首页服务业项目申报系统,选择“总部企业申请”,进行网上注册填报,提交电子版材料。
申报网址:http://221.224.13.47:8080/XMGLHY
2、新申请企业需在园区系统上备案:打开“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网(http://sme.sipac.gov.cn)——企业用户登录—用户空间—专题平台入口—业务征集平台,找到“2023年苏州市级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和年度复核奖励申报”。点击报名进入填报页面选择相应类别,下载模板文件填写后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技术支持4008696086。提交以后就可以按系统提示打印收件二维码,做到申报材料最后一页,无需审核。
3、请新申报单位企业于20223年6月23日前完成线上申报并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胶装订,收件二维码装订至最后一页。纸质材料请报送至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2楼,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4号窗口。
二、年度复核工作
(一)复核范围
苏州工业园区已认定的74家苏州市总部企业(见附件8)。
(二)复核企业需提供材料
复核材料要求详见《2023年度苏州市总部企业新增认定和复核奖励申报指引》(见附件2)。
(三)复核要求
复核企业须登录苏州市发改委网站首页服务业项目申报系统,选择“总部企业复核”,进行网上填报,无需提供纸质文本。
填报网址:http://221.224.13.47:8080/XMGLHY
三、其他事项
1、申报企业如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相关申报材料提交进度,须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并尽快补齐相关资料。
2、总部申报咨询及网上申报技术支持电话如下:
企业发展服务中心:67068000(热线)、67078037、67078019
经发委:66681086
园区系统技术支持:4008696086
苏州市系统技术支持:范文华 18013523722
(内含奖励办法)
申报指引
2023年度苏州市总部企业新增认定和
复核奖励申报指引
根据《苏州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苏府规字〔2022〕1号),制定本申报指引。
一、认定条件
总部认定类型分为直接认定总部和分类申请认定总部两大类,具体内容见下表1:
(1)规模型总部(见表2)
(2)创新型总部(见表3)
注:战略新兴产业指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和数字创意产业,先导产业指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纳米技术应用。
(3)新注册设立或者新引进总部在苏州新注册设立或者新引进但经营不满1年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根据相关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第三年每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每年在我市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
(4)金融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金融业总部企业的奖励和认定政策按照《关于推进苏州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2021〕53号)执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奖励和认定政策按照《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苏州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苏府办〔2021〕149号)执行。
关于总部企业认定的有关说明:上年度营业收入指企业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在我市申报的营业收入;在我市纳税总额是指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在我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总额。统计核算口径为申报企业法人单位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本市注册的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一级子公司,股权关系以上年度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二、申报材料
(一)新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3);2.营业执照;3.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基本情况介绍;4.申请认定总部企业控股公司信息情况表(附件4),并提供控股企业营业执照和股权关系架构图等证明材料;5.申请新注册设立或者新引进总部的企业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企业与地方政府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等;6.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包括申报企业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及附注、母公司单体财务报表,申报企业控股50%(含)以上在本市注册的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一级子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7.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此纳税证明所证明的纳税额为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税收总额,以税务机关复核数据为准;8.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根据《苏州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第六条款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已认定总部企业年度复核应提交的材料参加年度复核的总部企业须登录苏州市发改委网站首页服务业项目申报系统,选择“总部企业复核”,进行网上填报,无需提供纸质文本,提交材料如下:1.《苏州市总部企业年度复核登记表》(附件5);2.总部企业上年度发展情况报告(1500字左右);3.总部企业控股公司信息情况表(附件4),并附控股企业营业执照和股权关系架构图等,如控股企业有变更,须简述变更情况;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包括合并报表及附注、母公司单体财务报表等),总部企业控股50%(含)以上在本市注册的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一级子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报送要求申报总部企业年度认定的企业,需提供书面材料一式一份,根据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成册。书面材料报送至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市(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由相关市级部门、各市(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正式行文上报,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文章来源:苏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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